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温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8行终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工伤决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温县人社局委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本案,违反《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9号)第十五条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温县人社局未向法院提供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属于其执法程序中的瑕疵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情况下,经办人员不仅无权进行调查核实,也无权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更无权认定案件事实、制作并提请签发决定书。(二)温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违法。郝某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生效民事判决亦判决郝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温县人社局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郝某需要补正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符合规定的补正材料后,才可以受理申请。(三)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不适用于本案。郝某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温县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依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作出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工伤决定同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错误,郝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郝某不属于某公司的职工,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判郝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四)某公司与郝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应承担郝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即可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例外情形。在郝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本案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情形下,温县人社局不能作出郝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温县人社局答辩称:(一)某公司主张温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进而认为工伤认定决定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温县人社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工作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即便存在未提供执法证的情形,仅属于“执法程序中的瑕疵”。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瑕疵未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构成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的法定事由。(二)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无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民事判决不构成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超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温县人社局受理郝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程序合法。(三)郝某于2021年9月25日7时50分许乘坐某公司租赁的客车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二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温县人社局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一审第三人郝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再审申请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温县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前述答复的精神,郝某作为超龄务工农民,仍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郝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郝某在乘坐某公司租赁的大型普通客车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温县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对郝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主张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郝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郝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的主张,该生效民事判决是以郝某超过法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由,认定郝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从认定劳动关系实体要件进行评判。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及〔2012〕行他字第13号已经明确了超龄务工农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因此,单独的年龄因素不能构成本案阻却工伤认定的情形。
关于某公司提出的温县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无效的主张,温县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即使排除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所作案涉调查笔录的情况下,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依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某公司主张被诉工伤决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温县人社局应当高度重视该问题,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院裁定
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5)豫行申808号
下一篇: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