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其它工伤知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工伤 > 其它工伤知识

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4-22 15:15:10 | 点击量: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于建筑工程、家庭装修、农业生产、临时帮工等领域。往往提供劳务者的局限于其认知,掌握证据较少,证明其劳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受害结果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笔者就曾办理过的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后向接受劳务一方索赔的胜诉案例进行剖析,以飨读者。

一、基本案情(审理查明)

被告邵某在贵州某县某乡从事烤烟种植,提供劳务者左某,张某1及案外人约十人左右为被告邵某提供劳务。2022年7月28日,左某及案外人何某1、何某2、张某2乘坐张某1驾驶的无牌照燃油机动三轮车辆前往承包地时,因张某操作不当发生车祸导致左某受伤。注:左某、张某1同住一个村,住所地与邵某住所地相距2.6公里,邵某住所地到接受劳务所在地相距步行大致需要40分钟。

二、庭审中被告邵某主要抗辩的事实

1.事故的发生时间为早上5时许,正常上班时间为7点;

2.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前往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必经地点;

3.左某是步行前往提供劳务所在地;

三、证人张某2、陈某出庭作证的事实

1.左某、张某1同为邵某提供劳务的人员;

2.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先前往邵某家中拿工具,再前往提供劳务所在地;

3.邵某为便于尽早开工安排张某1驾驶无牌三轮车载左某、张某1等人前往提供劳务所在地;

四、被告张某1庭审陈述的事实

1.陈述系被告邵某安排其驾驶三轮车载同村人员前往提供劳务所在地;

2.自己行为是无偿为被告邵某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原告受伤,被告邵某作为被帮工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五、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左某受伤是否与提供劳务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

六、笔者观点

1.事实部分:

本案中,左某所居住的地方与被告邵某所居住的地方相距2.6公里左右,若左某走路到被告邵秀权住所地大概需要走30分钟。在庭审中,证人陈某(与被告邵某同为住一个村)证实,从其所居住的地方走路去做工的地方大概需要走40分钟左右。

原告左某住所地前往被告邵某承包的土地上提供劳务通过步行方式所需要的时间为一个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之间(还未包含到被告邵秀权处拿工具的时间耽搁),而且这仅仅系按照正常人步行的平均速度计算的时间,原告左某在发生事故时年龄为58岁,步行的时间只会更慢。

结合庭审中证人陈某证实,地里工作四五个小时,按照早上7点开始做工,到结束时刚好中午12点阳光正晒的时候结束。

从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正值夏天,天气炎热,加之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云贵高原,日照强烈,不能排除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人将做工时间提前。

所以原告左某、被告张某1、证人张某2住所地通过步行前往被告邵某所承包的土地上提供劳务以及做工时间固定为早上7点不符合常理。

故而本案的事实为,2022年7月28日早上5时许,被告张某1受被告邵某指使用自己的三轮车载原告左某、证人张某2、案外人何某与何某,前往被告邵某所在地提供劳务,在路途中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左大英受伤。

2.原告左某受伤与提供劳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对判断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结合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因此,在被告邵某承诺包接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劳务行为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与接收劳务利益方有客观的联系,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亦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具体到本案,被告邵某承诺原告左某为其提供劳务包接送,既包含了自己接送,又包括指派他人接送,而被告张某1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邵某系知晓的,其在明知被告张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存在风险,并且事故发生当天同乘的人数为五人,行驶在乡间道路上,更具有危险性,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载货三轮摩托车超载载人发生危险具有心理预期。因此,原告左某受伤与为被告邵某提供劳务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七、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48105.33 元;

二、驳回原告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被告承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4-22 15:15:10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员工下班打卡后猝死宿舍,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No!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