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一、法条主旨:存在混同用工时,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二、适用情形:
1、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混同或者交叉用工。
2、看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就按照劳动合同中所签的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就按照关联单位之间的用工行为进行判断,如发工资的主体,缴纳社保的主体或者上下班打卡的主体【如钉钉app主页面所认证的单位】以及发布工作内容的主体进行判断。
3、例外情形:存在关联单位用工,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多个关联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三、如何认定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基本含义,个人理解最主要考虑两方面:
一是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股权存在交叉。
二是财:关联方对资金有控制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存在关联方,都没有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能不能共同起诉关联方?
劳动者可以共同起诉关联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在前文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还没有出来前,我遇到类似案子,当时去立案,仲裁是不允许我直接仲裁两家单位,非要找出一个单位来进行仲裁,原因就是一个劳动者对应一个单位。现在新法出来,极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的仲裁权利。
五、相关判例:庞某生与山东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鲁1323民初422号】
法院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根据被告公司与某某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范围、经营人员、经营地点等,以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等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山东某某农牧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作社系关联公司,且两者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原告庞某生有权选择确认与被告山东某某农牧有限公司或沂水县某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被告公司虽主张2019年1月1日起原告与某某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某某合作社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但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本院认为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保主体并不能否认事实上两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的事实,不能据此排除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从上述判例中可知: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有,而新法直接规定了对于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关联企业,劳动者可以共同起诉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法条主旨:确认外国人与国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身份前提,主要是三个:
1、有永久居留资格
2、有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
3、办理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