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王阿姨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左腿多处骨折。然而当她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断然拒绝:“你都55岁了,签的是劳务合同,跟我们没有劳动关系,凭什么算工伤?”
但法院的最终判决让公司哑口无言——工伤认定,从来就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车祸背后的拒赔之争
2021年9月,55岁的王阿姨与北京某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往某航天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次年3月4日清晨,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腓骨骨折及韧带损伤。
然而当她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提出三大理由拒绝:
1、入职时她已超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
2、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3、未缴纳社保,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律利剑:
最高法明确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注:王阿姨农村户籍、未享受养老保险,完全符合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锤定音:
“超龄农民工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三、血泪教训:企业忽视这些细节代价巨大!本案中保洁公司之所以败诉,关键栽在三点:
1、误判法律关系:混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区别,前者是民事关系,后者是法定保障;
2、漠视特殊保护:最高法早已对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3、证据意识薄弱:未能举证证明王阿姨“非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19条,举证责任在公司)。
判决结果: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公司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
四、深度启示: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劳动保护”,而非合同关系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大法律原则: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是对“实际提供劳动的人”进行兜底保障。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用工行为,无论合同名称如何、是否超龄,用人单位都难逃法定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铿锵有力地强调:“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非受理工伤申请的前提!”
五、维权指南: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三步走
1、立即取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工作证明(工牌、考勤、工资条等)
2、申请认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即使公司不配合,个人也可直接申请。
3、法定救济:若人社局不予认定,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后公司拒赔,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