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控“隐蔽用工”,压实主体责任
1.转包/分包责任穿透: 合法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者招用的劳动者可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第一条)。
2.挂靠经营责任连带: 不具备资格者挂靠合法单位经营,挂靠单位需对被挂靠方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条)。
3.关联用工共同担责: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但未签合同的,法院可综合管理行为认定劳动关系,且关联单位可能需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等责任(第三条)。
实务提示: 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杜绝违法转包、挂靠;集团内关联公司需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归属。
二、细化“二倍工资”规则,平衡劳资权责
1.计算更精准: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月实际工作日计算,不满一月则按日折算(第六条)。
这两个概念的核心区别在于对法定节假日的处理方式:
计薪日
实际工作日
员工应当获得报酬的时间,包含所有实际工作日和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计算方法为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或者当月实际工作日+当月法定节假日。
它衡量的是员工的报酬权,比如某年10月的实际计薪日是20天(实际工作日)+3天(法定节假日)=23天,这23天员工都应获得正常工资。
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扣除了法定节假日。计算方法为当月总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
它衡量的是员工的劳动量,例如某年10月有31天,4个周末(8天休息日),3天法定节假日,那么实际工作日就是31-8-3=20天。
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月工作日20.67天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与前面提到的“计薪日”和“实际工作日”并非同一概念:
月工作日20.67天是将全年的法定工作日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月均工作天数。
即(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67天/月,是一个统计学和管理学上的概念。
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将全年中除休息日外的所有天数平均分配到12个月后得出的。
即(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月,是用于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基准,是财务和法律上的概念。
这两个数值是年度平均值,用于标准化计算,和具体月份的“计薪日”“实际工作日”不同。
司法解释中“二倍工资按月计算”的“按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按“自然月”或“日历月”计算,即从每月1号到该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计算单位。
这是因为条款将时间分为“满月”和“不满月”两种情况,按自然月理解最顺畅:完整的自然月按“满月”处理,直接按月工资额计算;不完整的自然月按“不满月”处理,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若采用滚动周期,“满月”和“不满月”的界限会模糊,与条文结构设计相悖。
2.免责有依据:明确用人单位免付二倍工资的三种情形: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其他法定情形(第七条)。
3.“自动续延”非未签:合同期满但存在法定续延情形(如医疗期、服务期、工会任期等),不视为未订立合同(第八条)。
三、明确“无固定期限合同”认定,堵住规避漏洞
“连续订立二次”情形扩张,以下行为视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1.协商延长合同累计满1年且到期;
2.约定自动续延且到期;
3.变换签约主体但劳动者岗位不变;
4.其他违反诚信的规避行为(第十条)。
补签义务与二倍工资界限:符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后,劳动者可要求补签书面合同,但无权主张此后的二倍工资(第九条)。
四、竞业限制“合理性”成为效力关键
1.“知悉范围”定边界: 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需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程度相适应,超出合理部分无效(第十三条)。
2.在职竞业无需补偿:用人单位与高管、技术人员等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即使未支付补偿,条款仍有效(第十四条)。
3.违约后果明确化: 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须返还已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
五、违法解雇后果“分类处置”,兼顾公平效率
1.“不能继续履行”情形法定化: 明确六种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单位破产、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等),限缩恢复劳动关系诉求(第十六条)。
2.工资损失可索赔: 违法解雇但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决定作出后至实际复工前的工资(第十八条)。
3.职业病检查缺失可复职: 未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雇的,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第十七条)。
六、社保“弃缴协议”无效,补缴后可追偿
约定无效,解约获赔:任何“无需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企业补缴后有权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第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