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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陪母买菜遭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何处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25 17:30:48 | 点击量:

近日,在浙江温州一菜市场发生了一起陌生人故意伤人事件,目前故意伤人者已被警方带回调查。今天,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标准,欢迎阅读了解。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新闻简讯:

1月24日16时许,龙港公安分局接邓某(女)报警,称其携带女儿刘某(幼儿)在龙港镇西排菜场买菜时,其女儿被一名陌生妇女(张某)无故殴打。接报后,龙港分局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并将邓某、张某等人带回龙港分局接受调查。经检查,刘某(幼儿)无明显伤势。目前,打人妇女张某已经被警方控制,刘某家属情绪平稳。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猥亵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扣摸、搂抱、舌舔、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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