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其它合同知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经济合同 > 其它合同知识

公司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合同合法吗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05 14:22:42 | 点击量:

现在许多销售公司都会采用“末尾淘汰制”开除月或季度销售额最少的员工,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律师为您分析。

企业用末尾淘汰制解除合同合法吗

企业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

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以上就是有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出适合你的解决办法。

相关知识推荐: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6-05 14:22:42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写字楼租赁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

下一篇:意向书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