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账户的 "双重属性":保障优先于执行
从账户构成看,社保账户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统筹账户不可执行
统筹账户内的资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公共保障,《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也强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这意味着统筹账户完全排除在执行范围之外。
(二)个人账户不可提前支取
《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资金本质是为参保人未来养老、医疗储备的专项费用,直接关系基本生活保障。实践中,即便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已取代提前支取成为主流方式,法院更难通过强制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实现执行。只有在参保人明确放弃社保权益并办理清理结算的极端情况下,个人账户余额才可能成为执行标的,但这与社保制度保障初衷相悖,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退休后的养老金:可执行但需保障基本生活
被执行人退休后,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可被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有权领取基本养老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可被冻结扣划,在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2025 年养老金调整通知进一步显示,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已纳入动态调整机制,这是因为退休后社保的养老保障功能已开始实现,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可用于偿还债务。
三、死亡后的社保余额: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作为遗产执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继承程序纳入执行范围,由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
(一)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
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尤其注意其社保缴费状态变化。若被执行人突然停止缴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风险。
(二)申请参与分配
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申请参与分配养老金,按债权比例受偿。
下一篇: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