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劳动保障知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知识

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7-24 10:11:23 | 点击量: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李某起诉请求某公司赔偿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7-24 10:11:23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下一篇: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