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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吗?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8-18 10:05:12 | 点击量:

基本案情

卜某与竺某婚后购买案涉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2021年9月15日,卜某与竺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男竺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抚养费;离婚后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男方放弃该套房屋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后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26日变更登记至卜某一人名下。

2019年6月,竺某曾向廖某借款。2022年2月,廖某因与竺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竺某归还廖某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竺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竺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3年4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廖某获悉竺某名下房产变更信息,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卜某、竺某对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恢复房屋产权登记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

竺某因赌博于2019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卜某、竺某称案涉借款也用于赌博。案涉房屋贷款均通过卜某银行账户归还,至2021年9月21日,尚有50余万元贷款未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卜某、竺某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卜某名下的行为,卜某、竺某应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卜某、竺某名下共同共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查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34.32平方米,由卜某、竺某于2015年11月以110万元购入。关于案涉房屋在卜某与竺某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为每平方米5万元左右。法院另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竺某归还周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卜某先后共计代竺某向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1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本案中,卜某与竺某离婚时,竺某因赌博对外借款产生大量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卜某抚养,竺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竺某放弃案涉房屋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屋面积小价值不大,且离婚时尚有50余万元的贷款尚未归还,卜某离婚后需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还代竺某偿还债务21万余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存在明显失衡,难以认定卜某与竺某通过离婚恶意逃债,故廖某诉请撤销卜某与竺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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