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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被判侵权,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4-13 14:16:25 | 点击量:

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知识产权侵权案近日落下帷幕,法院裁定《泰囧》对《人在囧途》片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徐峥与光线传媒共赔偿片方经济损失500万。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泰囧被判侵权

新闻简讯:

2012年12月12日,《泰囧》上映,观影热度居高不下,票房火爆突破10亿。根据光线影业公布的十年总结,《泰囧》票房高达12.68亿元,在光线传媒电影票房榜上名列前茅。若按市场传言,公司获利 43%,即5.45亿元。

泰囧票房窜高的同时,光线传媒此前一直不到2块钱的股价也水涨船高,数据显示, 2012年12月公司股价区间涨幅超80%,市值屡创新高。各大券商纷纷发布研报,给予 “买入”、“强烈推荐”等评级。

2012年,光线传媒实现净利润3.1亿元,同比增长76.47%。毫无意外,《泰囧》是其当年亮眼业绩的最大功臣。

凭借《泰囧》的成功,光线传媒可谓名声大噪,名利双收。电影上映约3个月时间,在2013年3月,“囧途”系电影鼻祖《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站出来发声了。那时的光线传媒或还沉浸在《泰囧》带来的喜悦之中。

武汉华旗认为光线传媒、徐峥的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共计4名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示、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将后者的成功转移到《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发起诉讼。

2014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光线传媒等存不正当竞争行为。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而武汉华旗此前1亿元经济损失的索赔诉求被驳回。因不服此判决,光线传媒等几名被告提起上诉。4月9日晚间,光线传媒公布二审结果,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该法也在第二章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立法既有定义又有具体行为的列举,从表面上看,我国似乎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究竟应当如何理解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该法是否只适用第2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可以根据前述的定义条款来适用于列举之外的行为j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人们的理解发生了分歧,主要有“一般条款说”和“法定主义说”之别。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根据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进言之,第2条第2款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具有某种兜底和包容作用,是可以据此去调整立法尚未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持“一般条款说”的理由主要是,通过制定一般条款,可以预防和制止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这种做法也已成为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通例。

“法定主义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该法第2章所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在法律载明的这11类行为之外自行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易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具有法定性。持“法定主义说”的理由在于:其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这与“一般条款”的表述方式迥然不同,也与立法草案中的规定区别开来,这种文义上的差异足以揭示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二,从法律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一般条款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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