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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起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3-20 16:47:47 | 点击量:

中国公民与其它国家公民结婚后发生家庭纠纷要离婚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起诉两种方式办理离婚。那涉外离婚案件起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涉外离婚案件起诉

涉外离婚案件起诉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法院公认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三)相关证件的公证认证。结婚证、护照,若本人不在国内,诉状或答辩状也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举例而言:

1、一般情况,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 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 将经过该国外外交部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

2、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 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 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更多的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获取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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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3-20 16:47:47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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