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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房产买卖纠纷案例看房屋买卖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16 11:43:01 | 点击量:

房屋是中国人的人生大事之一,当你付了定金却被告知交易取消时该怎么办?如果买来的房屋居住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又该如何维权?今天,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整理了几起典型房产买卖纠纷案例,通过案例了解房屋买卖纠纷维权应对之策。

房产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二手房不按时交房维权

2013年8月,乙先生购买了丙先生位于A路的一套房屋,后乙先生按约支付完毕购房款,丙先生亦配合乙先生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正当乙先生喜滋滋的准备入住新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丙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乙先生遂将租户及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丙先生交付房屋。现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律师提醒】: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上述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案例二:支付定金后认为定购协议不平等怎么维权

2009年4月,丙与甲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丙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丙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甲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

该协议明确载明:丙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丙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甲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丙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案例三:购房优惠没兑现怎么维权

2010年8月2日,乙与某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房屋,交房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签约当天,乙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8月4日,该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两三个月,乙才知悉广告内容。乙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某公司拒绝。乙遂诉至法院。

【判决】

某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应向乙支付已经交纳的购房契税。法官点评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案例四:买房遇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2010年2月,甲购买X公司的住宅一套。2010年12月,甲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屋内墙体出现纵向和斜向裂纹、结构梁部分开裂、铝合金窗边渗水、铝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甲要求X公司整改修复,X公司不允,甲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

法院认为,甲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墙体裂纹等质量问题,X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房屋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X公司应承担修复房屋期间产生的搬家费、过渡费、清洁费等损失。

法官称,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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